第二条

有效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议事会、协商会、恳谈会、联席会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