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应当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程序补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