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