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与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使用者签订承包、租赁、使用等合同;

(七)定期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八)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对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定期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