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解决期间,当事人擅自改变集体资产权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