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