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承包合同,经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