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