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他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