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六条已废止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他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