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四条已废止发包方应当指导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维修、保护生产设施,以及做好抗灾救灾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