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