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被检查者制造、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规定提供被检查的计量器具或者定量包装商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