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计量监督实行重点监督和经常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计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集贸市场和商场的计量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