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在认证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出具的计量数据可以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