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