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责其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承包者是该农田的保护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