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拒绝、阻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