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已修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都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