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都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