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