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建设、经营国家级主干线、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线、大型独立的桥梁、隧道等,并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