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在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在冬季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