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竣工项目,公路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接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