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路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公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沿线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