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外省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从境外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的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疫病跟踪监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