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一条已修改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种用、乳用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并为动物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给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种用或者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或者乳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