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