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