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