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