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