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城市道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