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售出的产品发现有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