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符合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或者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规定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明示的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