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