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废弃物收集和给排水等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