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会办公室办理许可手续。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治器械;

(四)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