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会办公室办理许可手续。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二)有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治器械;(四)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