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未随车携带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