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