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