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移至其他地点存放的,应当明示存放地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