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