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尾气排放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