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