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