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