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费缴纳记录情况的查询,并定期公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