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海洋工程项目使用海域边界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超过部分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