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因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