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临时使用海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临时使用海域期限届满,原海域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使用海域的设施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