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不足三个月临时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的,海域使用人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

(三)海域使用界址图;

(四)其他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